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875号原告张妍妍,女性,年龄36。被告北京中艺建城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3号楼3层32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妍妍诉被告北京中艺建城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