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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孟华与被执行人杨林、冯彪、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华,杨林,冯彪,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孟华,男,生于1970年8月5日,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杨林,男,生于1976年10月1日,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冯彪,男,生于1975年12月2日,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屈敏,女,生于1977年12月29日,汉族,住通江县。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林、冯彪、屈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屈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翰林院支行账户存款66050元,对账户和余款解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存款12359元,对账户和余款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清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丽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