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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071号

闫明与卢俊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明,卢俊华,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071号原告闫明,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卢俊华,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被告贺伟,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原告闫明诉被告卢俊华、被告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闫明送达《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6450元,逾期交纳按撤诉处理。原告闫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于2016年5月16日次日起七日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亦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闫明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洪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