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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876号

张玉莲与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莲,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876号原告张玉莲,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兴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法定代表人谢建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佳,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莲与被告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莲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