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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387号

李中伏诉王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中伏,王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民初387号原告李中伏,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羡,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李中伏诉被告王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中伏与被告王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中伏诉称,2016年3月22日14时20分许,王羡驾驶吉A1Q8**号小型客车,沿双阳区东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侧道路调头时,与沿事故地点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吉A2H7**号东风日产尼桑逍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双方车辆均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双阳区交警部门认定,确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70%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互碰互赔。事后,原告在长春腾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车辆修复,共花修理费10065.00元,被告车辆修复费用为1495.00元。维修车辆期间,保险公司分别将赔款付给原告1495.00元,被告2000.00元,理赔完毕,但被告多收取的理赔款505.00元及应赔偿原告的修车费用始终没有给付,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实际修理费10065.00元-保险公司已赔付2000.00元)×70%责任+505.00元=6150.00元。

被告王羡辩称,原告把不是因我车损的部分也都换了,我没必要承担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14时20分许,王羡驾驶吉A1Q8**号小型客车,沿双阳区东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侧道路调头时,与沿事故地点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中伏驾驶的吉A2H7**号小型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双方车辆均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双阳区交警部门认定,确定王羡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中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双阳区大队调解,结果为:以上事故车损交强险范围内互碰互赔,超出部分王羡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李中伏承担百分之三十,就此结案。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将向李中伏理赔的2000.00元支付给王羡,将向王羡理赔的1945.00元支付给李中伏,庭审中,王羡自认欠李中伏505.00元交强险理赔款。李中伏的受损车辆在长春腾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复,共花修理费8602.56元、税款1462.44元,合计支出10065.00元。上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次事故造成的原告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的交强险理赔款被告应当足额支付给原告,被告拒不支付,不符合交强险法律规定和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故原、被告应得交强险理赔款互赔后,被告应将尚欠505.00元给付原告。被告王羡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无异议,其应赔偿原告李中伏70%经济损失。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总计10065.00元,有正规票据为凭,扣除交强险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2000.00元,不足部分为8065.00元,此款应由被告负责赔偿70%即5645.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0%即2419.50元。被告提出原告维修了本次事故以外车损,但没有提供可靠证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中伏交强险理赔款505.00元;

二、被告王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中伏车辆维修费564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剩余25.00元由被告王羡负担,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晶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欣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