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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27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李刚民、李仙丽、薛德立、马建茹、沈根庄、冯完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李刚民,李仙丽,薛德立,马建茹,沈根庄,冯完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被执行人李刚民,男。被执行人李仙丽,女。被执行人薛德立,男。被执行人马建茹,女。被执行人沈根庄,男。被执行人冯完贞,女。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13990.52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和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小江

审 判 员  程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刘振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