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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312号

德阳万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阳万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12号原告德阳万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远街一段167号1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06033167-X。法定代表人马琼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其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沈健,总经理。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袁立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万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万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防止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德阳万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XXXX(权XXXXX)的房屋一套。(限额105485.6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