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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271号

宋广才、赵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广才,赵娟,赵兰悌,赵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271号申请执行人宋广才,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娟,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兰悌,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广才与被执行人赵娟、赵兰悌、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娟、赵兰悌、赵毅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赵毅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风东关片区51号楼××室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赵毅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风东关片区51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