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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民初489号

锁国全与马统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锁国全,马统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3民初489号

原告:锁国全,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马统莲,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锁国全诉被告马统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锁国全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锁国全以和被告马统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锁国全负担。

审判员  徐万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