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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138号

郑紫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138号罪犯郑紫明(绰号“阿明”)。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吴江刑二初字第04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紫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尚未被追回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6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5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郑紫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郑紫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紫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退赔款45780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郑紫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紫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