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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分执字第149-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袁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袁海平,钟彬,罗永红,刘松牙,李军平,李福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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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分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贵荣。被执行人袁海平。被执行人钟彬。被执行人罗永红。被执行人刘松牙。被执行人李军平。被执行人李福香。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与袁海平、钟彬、罗永红、刘松牙、李军平、李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海平、钟彬、罗永红、刘松牙、李军平、李福香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