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分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贵荣。被执行人袁海平。被执行人钟彬。被执行人罗永红。被执行人刘松牙。被执行人李军平。被执行人李福香。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与袁海平、钟彬、罗永红、刘松牙、李军平、李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海平、钟彬、罗永红、刘松牙、李军平、李福香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