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2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等证书的情况下,在阳新县韦源口镇兴韦大道“曙东”大药房,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于2014年5月21日、2015年4月13日被阳新县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2015年6月24日,黄某仍然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再次在曙东大药房非法行医。2015年8月24日,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处方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照片、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林(化名)的证言,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且因非法行医被卫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第二条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冯进干
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