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551号原告王涛,男性,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茜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毅,男性,汉族,1966年0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何莉灵,女性,汉族,1968年05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王涛、重庆市茜妙机电有限公司与何莉灵、黄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立案,受理当日,本院向原告重庆昕辉广告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在相应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少、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包园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悦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