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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执63-1号

朱明忠、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明忠,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忠,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吉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吉文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经理。朱明忠与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滑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08第00824号,面积5039.33平方米)的查封。

审判长  杨敬浩

审判员  XX昌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