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6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次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