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4367号

张国栋、吴汝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栋,吴汝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36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栋,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吴汝森,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汝森的银行存款、收入60104.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