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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财保162号

苏献军与宋艳涛、周百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献军,宋艳涛,周百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162号

申请人:苏献军。

被

申请人:宋艳涛。

被

申请人:周百松。

申请人苏献军与被申请人宋艳涛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艳涛驾驶的豫Q×××××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艳涛驾驶的豫Q×××××号中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