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162号
申请人:苏献军。
被
申请人:宋艳涛。
被
申请人:周百松。
申请人苏献军与被申请人宋艳涛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艳涛驾驶的豫Q×××××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艳涛驾驶的豫Q×××××号中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