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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民初487号

韦秀克与韦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秀克,韦江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487号原告韦秀克。被告韦江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秀克与被告韦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笫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秀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秀克负担。

审判员 覃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