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执453号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林、马兆颜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林、马兆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明林、马兆颜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林、马兆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