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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64号

王成与望运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望运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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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64号申���执行人王成,男。被执行人望运虎,男。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望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望运虎支付借款7976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标的实际为39884元,本院除于2016年5月30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望运虎银行存款4540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王成申请执行的本金3534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钰

审判员 邓永红

审判员 夏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