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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085号

金海礁、金海燕与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海礁,金海燕,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085号

原告:金海礁,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金海燕,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郭宁。

原告金海礁、金海燕诉被告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海礁、金海燕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海礁、金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海礁、金海燕撤回对被告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海礁、金海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