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085号
原告:金海礁,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金海燕,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郭宁。
原告金海礁、金海燕诉被告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海礁、金海燕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海礁、金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海礁、金海燕撤回对被告安徽利佰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海礁、金海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