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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执378号之一

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2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740205-7。法定代表人KOHBOONCHAI(中文:许文才),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册井乡全呼村南。组织机构代码67207011-6。法定代表人李广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好富顿(上海)高级工业介质有限公司请求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