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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291号

申请人富XX与被执行人邵XX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XX,邵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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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富XX,住所地���平县车站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潇,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吕少强,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杜村镇柳塬东巷27号委托代理人乔锁牢,男194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杜村镇新华居民小区。被执行人邵XX,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杜村镇东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XX与被执行人邵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陕05民终177号及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5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43000元,其余申请人自愿放弃,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77号判决书及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