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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402号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汉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汉领,李欣,刘召营,张永海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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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6849961-8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执行人:曹汉领,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李欣,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同上。

被执行人:刘召营,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张永海,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汉领、张永海、李欣、刘召营债权纠纷一案中,已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依法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国田

审判员  史文思审判��卢言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