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477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岩。
被告:赵某。
被告: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共计37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