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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477号

陈某与赵某、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赵某,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477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岩。

被告:赵某。

被告: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共计37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