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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108号

李刚与李扬、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刚,李扬,李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李扬,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凤华,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李扬、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扬、李凤华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87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