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088号
原告:献县树卓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戴建树,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唐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董事长。
被告:温大鹏,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受理原告献县树卓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大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树卓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树卓建材租赁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树卓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0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献县树卓建材租赁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宗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蕴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