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异24号申请执行人林生平,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作治,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追加人阮春珍,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尤执字第2080号申请执行人林生平与被执行人陈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生平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阮春珍为被执行人。本院于同日立案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林生平称:在其与被执行人陈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尤溪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尤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作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生平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尤执字第2080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作治拒不履行本院(2014)尤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因此,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陈作治妻子阮春珍为共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林生平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林生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本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稿)》复印件一份;3.本院(2014)尤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4.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复印件一份;5.被执行人陈作治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被执行人陈作治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申请追加人阮春珍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被申请追加人阮春珍与被执行人陈作治系夫妻关系。本院(2014)尤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作治所负申请执行人林生平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陈作治与被申请追加人阮春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追加人阮春珍与被执行人陈作治系夫妻关系,本院(2014)尤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作治所负申请执行人林生平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陈作治与被申请追加人阮春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其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陈作治与被申请追加人阮春珍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鉴此,申请执行人林生平申请追加阮春珍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阮春珍为申请执行人林生平与被执行人陈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尤执字第2080号]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潘其松
审判员 罗朝栋
审判员 郑腾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青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