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28号
原告:叶四邓。
法定代理人:恒四路,1964年6月8日。
被告:李斌。
被告:丁兆勇。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临沂路与秦皇岛路交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四邓与被告李斌、丁兆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四邓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四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四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4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524元,由原告叶四邓负担。
审 判 长 王兴华
审 判 员 徐国安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