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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310号

张永江与舒邦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江,舒邦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310号

原告:张永江,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舒邦银,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江与被告舒邦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江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永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袁金坡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