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310号
原告:张永江,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舒邦银,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江与被告舒邦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江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永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袁金坡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