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3315号

王×1与王×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1,王×2,王×3,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315号原告王×1,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被告王×2,男,1986年8月3日出生。被告王×3,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被告胡×,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被告王×3、被告胡×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姚传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宁尚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