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315号原告王×1,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被告王×2,男,1986年8月3日出生。被告王×3,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被告胡×,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被告王×3、被告胡×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姚传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宁尚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