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慧,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春祥,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原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王正慧与被执行人李春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春祥列入失信人名单。2015年8月17日,本院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春祥的红木家具、木雕摆挂件等物品,因被执行人李春祥目前在闽西监狱服刑,暂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扣押物品的合法来源,又不同意将被扣押物品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因此本院暂时无法将扣押物品处置变现。另外,本院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管、房管、银行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助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