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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3574号

何吉尔与奚政杰、朱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吉尔,奚政杰,朱立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3574号原告何吉尔,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奚政杰,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立梅,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吉尔与被告奚政杰、朱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何吉尔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奚政杰、朱立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何吉尔、案外人何某某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吉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奚政杰、朱立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何吉尔、案外人何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立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