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173号
申请人:董军武。
申请人: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龙溪北路499-1号第3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映洁,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董军武与申请人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李蕾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董军武与申请人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31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杭州腾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董军武货款17565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6055元,2016年7月31日前付8490元,余款302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蔡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