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法执字第464-2号

赵俊波申请执行杨新超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俊波,杨新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464-2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波,男,1971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杨新超,男,1977年5月8日生。赵俊波申请执行杨新超债务一案,本院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杨新超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赵俊波提供被执行人杨新超在卢氏县朱阳关镇人民政府有工资并请求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新超在卢氏县朱阳关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所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每月扣留500元,从2016年7月份开始,至本院通知停止时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斌& # xB;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   新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垚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