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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265号

杨小贝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265号罪犯杨小贝。2001年6月21日因抢劫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南刑二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小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连同前罪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中尚未执行完毕的一年三个月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三天。剩余退赔款人民币3256.5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8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三天。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同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小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小贝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贝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小贝于2015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小贝未履行财产刑,但当地政府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杨小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三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代理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