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2854号
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号之五409B房,组织机构代码57604186-8。
法定代表人:盛齐美,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在江、杜官新,均系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7号碧海湾D栋2601房,组织机构代码76611905-6。
法定代表人:周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 帅
代理
审判员 陈穗芳
代理
审判员 叶汉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艾潼本裁定书于2016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