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257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被执行人任某,男。被执行人苏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苏某、张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小轿车一辆,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任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续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任某、张某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