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694-1号原告徐上念,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法定代表人胡文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森林,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徐上念诉被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到期债权。原告徐上念提供车辆牌号分别为赣L×××××、赣L×××××、赣L×××××的三辆车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到期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生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