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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1881号

王庆新与宁夏全丰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庆新,宁夏全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881号原告王庆新,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黄恒林,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全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庆新诉被告宁夏全丰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新负担。

审判员 林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笑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