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季学峰,男,生于1958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渠口农场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陈玉贵,男,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渠口农场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学峰诉被告陈玉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学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华
审 判 员 刘 晶
人民陪审员 李自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