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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2446号

季学峰与陈玉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季学峰,陈玉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季学峰,男,生于1958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渠口农场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陈玉贵,男,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渠口农场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学峰诉被告陈玉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学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华

审 判 员  刘 晶

人民陪审员  李自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