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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104号

秦绪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绪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04号原告秦绪蓉,女,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高生,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康福,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绪蓉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绪蓉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绪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0元,减半收取19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陆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双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