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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1529号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利宏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利宏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1529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利宏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村同华路北大街20排8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利宏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恒利宏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子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