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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954��

张保襄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宏,张保襄,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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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95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阳宏,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保襄(兼欧阳宏委托代理人),男,1933年12月8日出生。上列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宇(张保襄之女)。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号(乙)院。

法定代表人:王贻芳,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欧阳宏、张保襄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高能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阳宏、张保襄申请再审称:此案本身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是机关单位内部腾房、占房行���。《协议》本身是为了分房,一直没有脱离分房纠纷。高能所提供的证据非常矛盾,根本不能成立。欧阳宏向主管领导提出要求,其应享受的福利房没有享受,张保襄将其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住房转给了欧阳宏。所以高能所所谓给欧阳宏调房的事实不成立。2008年11月14日,高能所主管住房领导拿出《协议》,欧阳宏在电话联系张保襄后看也没看,就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如果没签字,张保襄也不可能搬到109号房屋。《协议》不合法的地方很多。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欧阳宏、张保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欧阳宏、张保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驳回欧阳宏、张保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