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718号原告陈威。被告赖剑凌。被告廖六琼。被告陈永根。被告赖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与被告赖剑凌、廖六琼、陈永根、赖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赖剑凌、廖六琼、陈永根、赖科全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赖剑凌、廖六琼、陈永根、赖科全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陈威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