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33号被执行人林庆良(化名“建伟”、“林国鹏”),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庆良刑事退赔执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485号刑事附带��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7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庆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四百八十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李 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