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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1192-2号

王巨山、张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巨山,张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192-2号申请执行人王巨山,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张琳,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