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258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女。被执行人贾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赵某、贾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郝某某、赵某名下的位于某地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已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郝某某名下的位于某地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郝某某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