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2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借用其妹妹李某甲的身份证,在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96号注册成立了“新华”电玩城,店内摆放供人娱乐的游戏机。因经营惨淡,被告人李某准备添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挣钱。2015年12月底,李某通过王某介绍,花人民币8000余元(以下币种均同)从武汉“小陈”手中购买了“捕鱼”、“吉祥龙”、“幸运六鳄”游戏机,摆放在“新华”电玩城内,以人民币兑换游戏积分的形式,供参赌人员从事赌博活动。同时,李某以每月1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段某、冯某、陆某帮忙日常管理、前台收银、高度机器。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50000余元。2016年2月22日,该店被阳新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查获。经阳新县公安局认定,该店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3月2日向阳新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李某已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等书证,证人段某、冯某、陆某等人的证言,阳新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讯问录像、查获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冯进干
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