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564号原告郭富,山西百圆裤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员工。被告茹晋鹏。被告库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富与被告茹晋鹏、库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富于2016年5月30日以需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1元,由原告郭富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芳
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 娟 百度搜索“”